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206,6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截至2019年12月31日,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偿还该笔借款。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作为债权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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